全球快看:通润装备: 通润装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资料图】
关 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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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3 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润装
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的
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停止
交易之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以下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的情况
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上述自查期间,除以下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
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时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蔡岚已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说明:
“自查期间,本人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
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未参加相关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上市公
司相关公告披露前,本人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通
润装备 A 股股票。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
综上,蔡岚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交易时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徐庆荣已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说明:
“自查期间,本人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
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未参加相关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上市公
司相关公告披露前,本人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通
润装备 A 股股票。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
综上,徐庆荣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泰君安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
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期末持
与本次交易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名称 账户类型 有股数
的关联关系 数(股) 数(股)
(股)
国泰君安 自营账户 5,174,689 5,108,468 66,2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 资管计划 237,600 237,600 -
问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自查报告:“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系
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 基金以及场
外衍生品合约对冲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
本公司资管计划买卖通润装备股票也是独立的、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
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
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各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等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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